2023-04-22 08:38:28 來源:鳳凰網(wǎng)
隨著人們生活質量的不斷提高,越來越多的萌寵開始走進人們的生活,然而,在帶來歡樂的同時,寵物闖禍傷人案件卻時有發(fā)生?!昂细咴骸蔽⑿殴娞?月18日公布了一則相關案例。
案情經過 寵物犬與電動車相撞
2021年5月14日,鄧某駕駛電動車行駛至沅江市四季紅鎮(zhèn)中間街道處,程某飼養(yǎng)的寵物犬從鄧某右側路旁突然躥出,快速奔跑時與鄧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,致其受傷倒地。
【資料圖】
事發(fā)后,鄧某入醫(yī)院進行治療,2021年6月8日辦理出院,診斷為:右脛骨上段粉碎性骨折,右小腿腘血管損傷。
去年3月10日,經鄧某申請,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書,鑒定意見為:1.鄧某此次外傷已構成十級傷殘;2.拆除內固定15000元左右,拆除內固定期間誤工(休息)30日,護理20日。
出院后鄧某多次找程某索賠,但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,無奈之下鄧某起訴至法院,要求賠償醫(yī)藥費、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24584元。
法院判決車主未戴頭盔有一定責任
沅江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飼養(yǎng)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動物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,可以減輕責任。
本案中,程某作為涉案寵物犬的飼養(yǎng)人和管理人,未對其飼養(yǎng)的寵物犬采取安全防范措施,致使該寵物犬突然躥出與鄧某所駕駛電動車相撞,導致其躲閃不及摔倒受傷,程某應對鄧某因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。
鄧某駕駛的無牌電動車加裝了遮雨棚,違規(guī)改裝必定對車輛的安全性能、穩(wěn)定性及駕駛員的視線造成不良影響。且其在駕駛過程中未充分履行自身安全注意義務,遇到突發(fā)情況未及時采取安全避讓措施,亦未佩戴安全頭盔,其自身存在重大過失,應適當減輕程某的賠償責任。
經法院認定,鄧某此次受傷的各項損失共計198270元。根據(jù)雙方造成本次事故的責任大小比例,酌定鄧某承擔本次事故40%的責任,即79308元,判決程某承擔本次事故60%的責任,即118962元。
法官說法
焦點一:飼養(yǎng)動物致人損害,誰來承擔責任?
法官解釋,由動物飼養(yǎng)人或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。即并不要求動物飼養(yǎng)人對損害的發(fā)生具有過錯才承擔賠償責任,只要其飼養(yǎng)或管理的動物致人損害,動物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。但是如果動物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系被侵權人重大過失造成的,則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其賠償責任。
焦點二:動物走丟、被遺棄后,造成他人損害的,是否可以要求原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?
法官表示,動物走丟、被遺棄后,造成他人損害的,動物原飼養(yǎng)人和管理人仍需承擔賠償責任。根據(jù)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規(guī)定,動物脫離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的管控,在逃逸、流浪期間傷人,并不能免除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的責任。相反,原主人不管是主動放棄(遺棄),還是被動放棄(逃逸)對動物的占有,都屬于對動物管領控制不力的情形,基于動物本身的危險性,以及原主人對這種危險性的認識和對公共安全的注意義務,其應當就未盡動物管束義務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擔責任。
焦點三:禁止飼養(yǎng)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,該如何承擔責任?
法官表示,動物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應該承擔侵權責任。民法典對于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侵權,采取了嚴格責任原則?,F(xiàn)實生活中,許多飼養(yǎng)動物發(fā)生的侵權事故因第三人的不當行為引起,如第三人私自將動物的籠門打開,或未經主人同意將拴于封閉空間的動物帶出,在飼養(yǎng)動物的地域周圍燃放鞭炮致動物受驚掙脫等。此時,動物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不僅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,也無法定免責事由。即不論飼養(yǎng)人或管理人過錯與否,都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。
焦點四:因他人行為致動物傷人,是否可以要求第三人賠償?
法官回答,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,受害人不僅可以要求動物飼養(yǎng)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,也可以要求第三人進行賠償。另外,動物飼養(yǎng)人和管理人承擔了賠償責任后,可向有過錯的第三人追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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